伴隨著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,城市固體廢物產生量也在快速增長,城市固體廢物污染已與水、大氣、噪聲共同構成了污染的四大危害,不僅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,而且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。怎樣加強城市固體廢物的治理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、《危險廢物名錄》、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》、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等與固體廢物有關的法律法規。下面的信息,希望對你有幫助,和你分享!

一、固體廢物管理的程序和內容
因為固體廢物本身往往是污染物的“源頭”,所以需要對其產生—收集、運輸—綜合利用—處理—儲存—處置,實行全過程管理,在每一個環節都把它作為污染源加以嚴格控制。
1.生產者
對固體廢物產生者來說,要求他們根據相關標準,對所有產生的廢物進行分類,用符合法定標準的容器包裝,作好標記,登記記錄,建立廢物(主要是有害廢物)清單,等待收集者運出。
2.容器
各種廢料要求用不同的容器包裝。例如一次性容器的合圍旋轉容器等。為避免在裝運過程中造成污染,容器的質量、材料、形狀應符合所裝廢物的標準。
3.儲存
貯藏管理是指在處理和處置固體廢物之前,對貯藏過程實施嚴格控制。
4.收集運輸
集料管理是對各個廠家集料實施的管理,運輸管理是對集料運輸實施的管理,并將集料運輸到中間儲存處或處理處置廠(場)進行污染控制。
5.綜合利用
在農業、建筑材料、資源回收以及能源利用過程中的污染控制等方面進行了綜合管理。
6.處置處理
對有控堆存、衛生填埋、安全填埋、深部巖層處理、棄石、焚燒、生化處理、物化處理等過程進行管理。
二、固體廢棄物管理方法
1、劃定有害廢棄物與非有害廢棄物的種類和范圍
許多都對固體廢棄物實施分類管理,并且都把有害廢棄物作為重點,依據專門制訂的法律和標準實施嚴格管理。而如何確定有害廢棄物和非有害廢棄物的種類和范圍,就成為廢棄物管理的首要問題,通常采用的下面兩種方法。
1)名錄法
“名錄法”是根據經驗與實驗,將有害廢棄物的品名列成一覽表,將非有害廢棄物列成排除表,用以表明某種廢棄物屬于有害廢棄物或非有害廢棄物,再有管理部門以立法形式予以公布。此法使人一目了然,方便使用,但由于廢棄物種類繁多,難免發生遺漏。
2)鑒別法
“鑒別法”是在專門的立法中,對有害廢棄物的特性及其鑒別分析方法以“標準”的形式予以規制。依據鑒別分析方法,測定廢棄物的特性,如易燃性、腐蝕性、反應性、放射性、浸出毒性以及其它毒性等。進而判定其屬于有害廢棄物或非有害廢棄物。
2、建立固體廢棄物管理法規
現狀建立固體廢棄物管理法規是廢棄物管理的主要方法,這是世界上許多的經驗所證實了的。美國的《資源保護和回收法》(RCR—A)(1986)和《全面環境責任承擔賠償和義務法》(CERCLA)(1986)是迄今世界各國比較全面的關于固體廢棄物管理的法規。前者強調設計和運行必須確保有害廢棄物得到妥善管理,對于非有害廢棄物的資源化也作出了較全面的規定;后者強調處置有害廢棄物的責任和義務。英國的《污染控制法》有專門的固體廢物條款。日本的《廢棄物處理和清掃法》,對一般廢棄物和產業廢棄物(包括有害廢物)的處理和處置,都有明確的規定。前聯邦德國制定有相當完備的各種環境保護法律,要求相當嚴苛。例如,按照《垃圾處理法》,對由于玻璃容器、塑料、鉛合金罐、保鮮包裝品、石油及天然氣制品等造成的垃圾要課以重稅;又如,依照法律,對污染案件要實行處罰,1987年全聯邦受處罰的環境污染案件17930件,垃圾案件占5930件。
1)制定“資源綜合利用法”
資源綜合利用包括經濟建設中所需自然資源的綜合開發,工業生產過程中原材料、能源及“三廢”的綜合利用,生產、流通、消費過程中廢舊物資的再生利用。“資源綜合利用法”是我國資源綜合利用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。其中,對于生產過程中廢物的排放,從宏觀角度要作出限制。如制定嚴格的消費定額和投入產出比例,以促進原材料的合理利用;對工農業生產過程的廢物的處理要作出原則規定,如要求生產者認真執行以綜和利用為基礎的“資源化”、“減量化”和“無害化”政策,采取綜合利用技術措施,提高資源、能源的綜合利用率;對于已經產生的廢棄物,要采取技術措施進行回收和再用,促進其轉化為社會產品或可供再生利用的資源和能源;對于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的廢棄物回收加工利用,也要作出規定,進一步貫徹關于再生資源充分回收、合理利用、先利用后回爐的工作方針。
2)制定“固體廢棄物”
“固體廢物法”是“環境保護法”的子法。建立此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控制固體廢棄物污染。鑒于固體廢棄物的污染有別于廢水、廢氣的污染,所以“固體廢物法”必須按照固體廢棄物管理程序和內容,逐一定出明確的要求,以規定固體廢棄物的產生、收集運輸、利用和處理處置,確保其不致造成環境污染。鑒于非有害固體廢棄物中很大部分是可以“資源化”的,因此,“固體廢物法”的建立需與“資源綜合利用法”相銜接,將其中有關廢棄物綜合利用的規定加以具體化。
3)建立“固體廢物環境標準體系”
“固體廢物環境標準體系”的建立是固體廢棄物環境立法的一個組成部分,舍此,將無法對固體廢棄物實行全面的,有效的管理。這是一個龐大的“標準”群,它一般包括以下內容:基礎標準;方法標準;(包括采樣方法、特性實驗方法和分析方法);標準樣品標準;鑒別分類指標標準;容器標準;貯存標準;適用于生產者標準;收集運輸標準;綜合利用標準(包括農用標準、建材標準、能源回收利用標準、資源利用標準);處理處置標準(包括有控堆放標準、衛生填埋標準、安全填埋標準、深地層處置標準、深海投棄標準、工業窯爐焚燒標準、專用爐焚燒標準、爆炸物露天焚燒標準、物化解毒標準、生化解毒標準等)
4)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
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,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瑞士巴塞爾再次召開"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全球共約全權大會",會議通過了《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》,其中有45項有害廢物在公約內管制。該法是一項跨國界控制有害廢物污染的轉嫁法,我國是其簽署國之一,應加強防范,以確保該公約在我國境內得到落實。
《公約》的主要內容包括:大限度地減少有害廢物的產生及其越境轉移的條件;各國有權禁止有害廢物的進口;建立一整套有害廢物越境轉移通知制度;以及,各國不認為未經進口國、過境國和偽造進口國同意,或將其轉口與交件所列情況不相符。